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