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的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