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堤防迎水面前沿从事疏浚、挖河、拦河、堵复河汊、爆破以及在滩地取土、开挖等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