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检查者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反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