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