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事故调查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无主管部门的矿山企业的事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有争议和其他特殊情况,由省、省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