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对个人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对单位罚款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