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违反下列规定行为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二)经营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