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新购置的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由其确定检定单位。

超过检定周期或重新组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