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具第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使用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工作。如需拆卸、改装或中断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