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六条有效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主管机构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