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主管机构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