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