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标准的,按照重置价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