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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有效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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