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