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