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