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