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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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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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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