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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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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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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