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商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