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