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依照本办法规定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全部上交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