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必须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