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必须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