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能源项目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