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