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