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能耗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能耗定额指标,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