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