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