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临床用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省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