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医务人员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