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完成献血计划证》或者《无偿献血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