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完成献血计划证》或者《无偿献血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