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公民直接到经过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