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