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

(二)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宣传和争论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