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二)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宣传和争论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