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以张贴帐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检查。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