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