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阻碍干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占为己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