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享受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