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