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无障碍服务〕银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应当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人手摸模型、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