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特别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供养。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流浪地人民政府或者救助机构予以救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