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特别医疗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训练、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