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优惠措施〕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