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特教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和手语翻译满二十年工龄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单独进行职称评定和晋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