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