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