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嘎查村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等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嘎查村的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