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嘎查村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牧业基础设施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嘎查村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及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