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