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二十条有效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二)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